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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5月10日部退二字第1084810297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因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於107年11月21日公布廢止、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於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及第22條第2項規定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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