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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一)校長每年應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 3 小時以上。
(二)普通班教師每年應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 3 小時以上。(三)特教老師每年應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18小時以上。
教師可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https://special.moe.gov.tw/study.php )查閱及報名。 - .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8條之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5條第2項,及CRPD身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4條第4款規定 辦 理。
-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 . 為提升本市班級導師特教知能,110學年度各校(園)班上有特殊教育學生之普通班導師,上學期尚未依學生障礙類別參加研習者,請至教育 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參加研習。
- . 課程修習完畢,時數連結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併入特教研習時數,最後匯至全國教師進修網。
- . 檢附教育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操作手冊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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