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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 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有意申請者,請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文件於 10 月 27 日前送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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