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
上中區域內容
重要訊息
主內容區域
主旨: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
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宜,詳如銓敘部令釋,檢送原
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1 月 19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291302 號函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