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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請各位同仁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以避免觸法風險。
三、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亦參酌旨揭原則,視其情節輕重辦理。
四、再重申,針對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按: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行前應確實依規定期限內辦理通報作業,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併同通報表影本送至差勤系統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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